(2015)宁刑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刘X、张X犯妨害公务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张X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宁刑初字第14号公诉机关宁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X。2014年8月2日因本案被宁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逮捕,9月22日被转为取保候审。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辩护人牛金堂,黑龙江合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X。2014年8月2日因本案被宁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辩��人王鸿,黑龙江合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宁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刑诉(2014)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张X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宁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张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X及其辩护人牛金堂,被告人张X及其辩护人王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宁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2日9时38分许,被告人刘X驾驶黑C**号出租车由宁安市兰岗镇东升村沿原201国道向宁安镇方向行驶,当车辆行至兰岗镇邮政储蓄所门前时,由于被告人刘X驾驶车辆在车道上逆行,造成交通堵塞。宁安市公安交警大队民警路XX、麻XX到现场疏导交通,乘车人刘X母亲张X在车辆前边躺着,阻碍执法,民警路XX让刘X出示驾驶证,刘X拒不出示,让车辆倒车靠边,���X亦不听指挥,并将路XX挠伤。兰岗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劝阻,刘X、张X仍不服从管理,致使交通拥堵时间长达1小时。上述事实,被告人刘X、张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佟XX、路XX等人证言笔录,现场录像、法医鉴定书、扣押和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二被告人现实表现证明、户籍证明、抓获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张X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宁安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和指控罪名成立。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无明显主次,应按一般共同犯罪论处。二被告人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一定悔罪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检察机关建议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拘役,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本院酌情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X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1月25日起至2016年1月24日止)。二、被告人张X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1月25日起至2016年1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辛春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董艳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