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廊少民终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中国石油集团渤海钻探工程有限公司油汽井测试分公司与王燕春、耿延伦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廊少民终字第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石油集团渤海钻探工程有限公司油汽井测试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万庄镇。负责人杜成良,经理。委托代理人冯敏华,廊坊市广阳区银河北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燕春,个体。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耿延伦,学生。法定代理人王燕春,个体,系耿延伦之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耿广乾。原审第三人任丘市华北石油东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任丘市华油测井院内。法定代表人王妍,经理。委托代理人付志勇,公司员工。上诉人中国石油集团渤海钻探工程有限公司油汽井测试分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2014)广民初字第9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2014)广民初字第94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严晓东审判员焦连印代理审判员王建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王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