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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安民初字第05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安民初字第05543号原告周某某。被告党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樊宝卫代理审判员  何向阳人民陪审员  康 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叶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