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86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徐金全与余树青、余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金全,余树青,余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8677号原告徐金全,男,1973年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现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代理人王明安,上海同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树青,男,195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被告余星,男,1984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原告徐金全诉被告余树青、余星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4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徐新健代理审判员 左玉国人民陪审员 陈 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殷晓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