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微民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朱景华与马怀涛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景华,马怀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微民保字第7-1号申请人朱景华。被申请人马怀涛。我院于2015年1月9日作出(2015)微民保字第7号民事裁定书,现因被申请人马怀涛已经提供现金30000元作为担保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解除对被申请人马怀涛驾驶的肇事车辆鲁H×××××号小型轿车的查封。审判员  刘贵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