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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管异初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重庆万华织造有限公司与重庆海虹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万华织造有限公司,重庆海虹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管异初字第00013号原告重庆万华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回龙坝镇西溪桥村十三社,组织机构代码76594001-0。法定代表人刘万华,重庆万华织造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五洲,重庆公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雷,重庆公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海虹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狮子虎峰村10社,组织机构代码20394322-8。法定代表人李洪荣,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万华织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海虹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重庆海虹服饰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双方无书面合同约定管辖,也无证据证明合同履行地为原告处,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要求将本案移送到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履行地在本院辖区,且被告住所地在重庆市璧山区,因此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重庆海虹服饰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重庆海虹服饰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100元,本裁定书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显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