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资法执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唐德田与被执行人资兴市东江建筑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德田,黄小刚,谭巧辉,刘仲春,刘辉如,谭红卫,杨四英,马瑞莲,谢保文,欧志勇,曹彬香,孙宪芝,李云芳,陈德兰,赵春兰,李继强,黄秀华,宁春,陈怀元,郭亮,谢汝和,邓外民,李仁江,何辉香,袁永年,谢宪辉,马辛才,代文武,邓梅生,罗志武,刘兰桂,陈少阳,资兴市东江建筑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资法执字第62号申请执行人:唐德田,男,1952年9月10日生,汉族,资兴市人。申请执行人:黄小刚,男,1970年6月17日生,汉族,资兴市人。申请执行人:谭巧辉,女,1970年2月10日生,汉族,资兴市人。申请执行人:刘仲春,男,1965年2月2日生,汉族,资兴市人。申请执行人:刘辉如,男,1950年9月4日生,汉族,资兴市人。申请执行人:谭红卫,男,1973年10月20日生,汉族,资兴市人。申请执行人:杨四英,男,1973年12月21日生,汉族,资兴市人。申请执行人:马瑞莲,女,1968年5月25日生,汉族,资兴市人。申请执行人:谢保文,男,1948年12月11日生,汉族,资兴市人。申请执行人:欧志勇,男,1973年7月11日生,汉族,资兴市人。申请执行人:曹彬香,女,1954年5月15日生,汉族,资兴市人。申请执行人:孙宪芝,男,1970年3月10日生,汉族,资兴市人。申请执行人:李云芳,女,1975年12月14日生,汉族,资兴市人。申请执行人:陈德兰,女,1966年9月10日生,汉族,资兴市人。申请执行人:赵春兰,女,1973年3月18日生,汉族,资兴市人。申请执行人:李继强,男,1972年5月13日生,汉族,资兴市人。申请执行人:黄秀华,女,1974年10月28日生,汉族,资兴市人。申请执行人:宁春,女,1973年10月11日生,汉族,资兴市人。申请执行人:陈怀元,男,1928年6月3日生,汉族,资兴市人。申请执行人:郭亮,男,1976年12月8日生,汉族,资兴市人。申请执行人:谢汝和,女,1957年8月9日生,汉族,资兴市人。申请执行人:邓外民,男,1968年8月25日生,汉族,资兴市人。申请执行人:李仁江,男,1971年10月26日生,汉族,资兴市人。申请执行人:何辉香,女,1972年10月17日生,汉族,资兴市人。申请执行人:袁永年,男,1936年3月22日生,汉族,资兴市人。申请执行人:谢宪辉,男,1953年10月4日生,汉族,资兴市人。申请执行人:马辛才,男,1929年1月25日生,汉族,资兴市人。申请执行人:代文武,男,1972年3月27日生,汉族,资兴市人。申请执行人:邓梅生,男,1971年4月29日生,汉族,资兴市人。申请执行人:罗志武,男,1973年5月6日生,汉族,资兴市人。申请执行人:刘兰桂,男,1976年9月27日生,汉族,资兴市人。申请执行人:陈少阳,男,1950年1月3日生,汉族,资兴市人。被执行人:资兴市东江建筑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湘民,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9日作出的(2014)郴民一终字第2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资兴市东江建筑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资兴市东江建筑发展有限公司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资兴市东江建筑发展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资兴市东江建筑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0283.06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资兴市东江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价值280283.06元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至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刘杜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樊翎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