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恒法执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大港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环林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大港支行,赵环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恒法执字第1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大港支行。法定代表人柳文涛,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赵环林,男。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大港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环林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赵环林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应终结此案件的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3)滨港民初字第21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建国审判员 张立军审判员 李秀彬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白相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