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双民初字第1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张殿波与王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殿波,王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双民初字第1249号原告张殿波,男,1967年10月28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王龙,男,1978年12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巴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殿波诉被告王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收到开庭传票后,未按规定的时间应诉。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按照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殿波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4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田向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双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