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民一(民)初字第6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李正平与李国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民一(民)初字第6291号原告李正平。委托代理人胡爱,上海嘉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国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正平诉被告李国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正平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正平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604.58元,减半收取302.2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邹 敏审 判 员 黄 燕人民陪审员 沈加隆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奚 鹏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