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执恢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张世香、杨全龙与长安慈恩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购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世香,杨全龙,长安慈恩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安执恢字第00010号申请执行人张世香申请执行人杨全龙被执行人长安慈恩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耿庆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张世香、杨全龙与长安慈恩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购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9833元,上述款项已全部由被执行交付法院,申请执行人已全额领取,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交纳,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长安执恢字第00010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华审判员 王 方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闫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