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定民初字第02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原告景某、景某甲与舒某、舒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某,景某甲,舒某,舒某甲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定民初字第02570号原告景某,男,汉族,个体户。原告景某甲,男,汉族,农民。被告舒某,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个体户。被告舒某甲,男,汉族,某某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景某、景某甲与被告舒某、舒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景某、景某甲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义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