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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定民初字第02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原告景某、景某甲与舒某、舒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某,景某甲,舒某,舒某甲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定民初字第02570号原告景某,男,汉族,个体户。原告景某甲,男,汉族,农民。被告舒某,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个体户。被告舒某甲,男,汉族,某某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景某、景某甲与被告舒某、舒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景某、景某甲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义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