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雨民初字第05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颜美清与湖南省新一佳商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新一佳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井湾子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雨民初字第05110号原告颜美清。被告湖南省新一佳商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寺路3号天福商务楼六楼。法定代表人李彬兰。被告湖南省新一佳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井湾子分店,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井奎路91号。负责人李会娟。本院在审理原告颜美清诉被告湖南省新一佳商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新一佳商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井湾子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原告颜美清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颜美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颜美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颜美清负担。审判员 申遇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思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