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曲民初字第007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卫进华与张小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进华,张小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曲民初字第00747号原告卫进华。被告张小悦。本院在审理原告卫进华诉被告张小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卫进华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卫进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卫进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卫进华负担。审判员 曹凤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志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