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执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黄渊亮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渊亮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23号罪犯黄渊亮,男,1974年12月3日出生于湖南省会同县,汉族,��学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武夷山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19日作出(2007)武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渊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0年6月17日以(2010)南刑执字100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又于2012年9月28日以(2012)南刑执字第160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4年12月1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渊亮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2012、2013年度均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罪犯考核自2012年7月至2014年9月累计获达标分19.4分。本次缴纳罚金3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考核奖惩汇总表,月考核表,学习成绩单,行政没收款收据,罪犯考核扣分单,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9.4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并履行了部分财产刑,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渊亮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07年6月5日至2015年1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勇审 判 员 林 俏代理审判员 周 黎 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 姗 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