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民一初字第00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一初字第00174号原告:王某,男,197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刘某,女,197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本院认为:王某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因本案撤诉处理,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毛献超代理审判员 孟 娇人民陪审员 陈桂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庆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