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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锦江民初字第2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黄成贤与黄成富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成贤,黄成富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锦江民初字第2304号原告黄成贤。委托代理人周俊,成都市锦江区柳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成富。委托代理人潘成东,四川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鹏,四川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成贤与被告黄成富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成贤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成贤申请撤回对被告黄成富的起诉,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成贤撤回对被告黄成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黄成贤承担。审判员  李洪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渭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