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朱利华与刘咏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利华,刘咏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21号原告:朱利华。被告:刘咏兰。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利华诉被告刘咏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原告朱利华的财产保全申请作出了(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00320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原告朱利华名下位于武汉市武昌区延望街18号(老17号)房屋及担保人冯云名下位于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54号宏城新都A座27层3号房屋。本院对该案作出的(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00320号判决书支持了原告朱利华的全部诉讼请求,并经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已经生效。现继续采取保全措施已无必要,故原告朱利华申请本院解除上述民事裁定书所作出的财产保全措施,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原告朱利华名下位于武汉市武昌区延望街18号(老17号)房屋的查封。二、解除对担保人冯云名下位于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54号宏城新都A座27层3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黄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肖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