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000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陶文龙与邱小八民间借贷纠纷查封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文龙,邱小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017-1号申请执行人陶文龙,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被执行人邱小八,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南民一初字第015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邱小八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0771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申请执行费342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位于芜湖市镜湖世纪城新里海顿公馆16#-1-1202室房屋系被执行人邱小八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邱小八所有的位于芜湖市镜湖世纪城新里海顿公馆16#-1-1202室房屋。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道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宗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