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执字第1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彭新志与周伏明、赖柯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新志,周伏明,赖柯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青执字第1339号申请执行人彭新志。被执行人周伏明。被执行人赖柯彤(曾用名:赖乐萍)。本院在执行彭新志与周伏明、赖柯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1045元。本院执行过程中,执行得执行款31045元,执行费366元,申请人愿意放弃逾期利息,执行款按规定支付给申请人,申请人向法院申请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4)青民一初字第1062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明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谭雪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