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胡勋伟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胡勋伟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154号罪犯胡勋伟,重庆市巴**人,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28日作出(2005)渝一中刑初字第1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勋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27300.2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08年8月14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渝高法刑执字第468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6月17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渝高法刑执字第45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2年11月7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24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至2028年1月16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4年12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胡勋伟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胡勋伟,在服刑期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记功四次。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胡勋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记功等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勋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余 梅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霁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