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屯执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吴庆利与薛铭章、朱秀英、方浩波其他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庆利,薛铭章,朱秀英,方浩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屯执字第00054号申请执行人吴庆利,男,197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被执行人薛铭章,男,194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朱秀英,女,196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方浩波,男,195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本院2014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4)屯民一初字第013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薛铭章、朱秀英、方浩波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薛铭章、朱秀英、方浩波银行存款42082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业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汪建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