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河民确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卫茂元、许唐翠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卫茂元,许唐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河民确字第00001号申请人卫茂元。申请人许唐翠。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受理了申请人卫茂元、许唐翠关于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卫茂元与申请人许唐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1月12日经白河县城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许唐翠于2015年7月15日之前偿还卫茂元借款150000元,以许唐翠在西营镇新建村田园小区购买的120平米房屋做抵押(具体位置及面积以买卖合同、契税票为准)。本院认为,上述协议内容系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依法确认有效。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卫茂元与申请人许唐翠于2015年1月12日签订的调解协议有效。协议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廖海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