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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镜民二初字第005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芜湖宣芜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新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芜湖市志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宣芜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江苏新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芜湖市志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镜民二初字第00547-1号原告:芜湖宣芜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濮维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廖建春,安徽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新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法定代表人:刘达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长春,江苏众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芜湖市志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李强,经理。本院于2014年7月7日作出(2014)镜民二初字第0054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对被告江苏新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芜湖市志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853045元的财产进行了财产保全。现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的财产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江苏新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芜湖市志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853045元的财产的冻结(查封)。审判员  陈永鑫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汪艳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