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初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林首臣、林潇诉林斌、王永堂、林泽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首臣,林潇,林斌,王永堂,林泽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初字第00016号原告:林首臣,男。原告:林潇,女。被告:林斌,男。被告:王永堂,男。被告:林泽,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首臣、林潇诉被告林斌、王永堂、林泽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林首臣、林潇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首臣、林潇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首臣、林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林首臣、林潇承担。审判员 裴学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明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