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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初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林首臣、林潇诉林斌、王永堂、林泽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首臣,林潇,林斌,王永堂,林泽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初字第00016号原告:林首臣,男。原告:林潇,女。被告:林斌,男。被告:王永堂,男。被告:林泽,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首臣、林潇诉被告林斌、王永堂、林泽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林首臣、林潇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首臣、林潇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首臣、林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林首臣、林潇承担。审判员  裴学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明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