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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0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原告郭丙松诉被告邹卫民、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丙松,邹卫民,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0133号原告:郭丙松,男,195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被告:邹卫民,男,1971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庆市。法定代表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丙松诉被告邹卫民、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郭丙松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丙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丙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郭丙松负担436元。审判员  彭正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园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