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中执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诉山西亚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澹台少平、李美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山西亚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澹台少平,李美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中执字第26号申请执行人: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西亚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澹台少平被执行人:李美琴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运中民初字第1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51条、52条、5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到期、预期收益)1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数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即生效。执行员 常国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侯大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