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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河民初字第18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张英建与满国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英建,满国栋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河民初字第1837号原告张英建,又名张英键,农民。被告满国栋,农民。本院受理原告张英建诉被告满国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满国栋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经审查,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4月19日签订了《铁皮保温清包协议》的书面合同,本案为合同当事人因履行合同而发生的纠纷。该合同第5条为争议解决条款:“双方因协议发生争议时,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行,可向东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款为有效的协议管辖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院认为,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包括协议管辖和法定管辖。在确定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时,有效协议管辖优先于法定管辖适用。故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文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润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