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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陈美婷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西郊支行借记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XX,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XX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514号原告:陈XX,住广东省台山市。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XX支行,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负责人:欧X。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XX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诉称因其尾号为XXXX的农业银行储蓄卡内的存款被人盗取,故向本院起诉该涉案银行储蓄卡的开户银行即本案被告,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62619元。经查明,原告的涉案尾号为XXXX的农业银行储蓄卡开户行并非本案被告。本院认为:因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储蓄存款合同法律关系,故原告起诉被告不符合法定条件,应予驳回。原告应向其涉案银行储蓄卡的开户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XX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越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建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