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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神民初字第076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刘惠荣与刘福雄、张增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惠荣,刘福雄,张增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神民初字第07608号原告刘惠荣被告刘福雄被告张增山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惠荣与被告刘福雄、张增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惠荣撤回对被告张增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免于收取。(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强唤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甘 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