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0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王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王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0179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负责人:王宁,系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广秦,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系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王健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该行职员。被告:王争。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诉被告王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消费易协议书系原告与王筝签订,现原告以被告王争作为诉讼主体起诉有误,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87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晓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 畔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第一百三十九条一款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