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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执字第00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怀松山���方雷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怀松山,方雷,高涛,曹广申,武兰胜,吴玉真,王永红,陈兴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谯执字第00150号申请执行人:怀松山,男,196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现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方雷,男,1969年11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执行人:高涛,男,1970年12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曹广申,男,1961年7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武兰���,男,1963年5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吴玉真,女,1966年10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王永红,男,1969年2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陈兴仁,男,1969年12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申请执行人怀松山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安徽省亳州市金铎公证处2014年7月14日制发的(2014)皖亳金公证字第1583号债权文书公证书。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怀松山于2014年7月5日与借款人方雷、担保人高涛、曹广申、武兰胜、吴玉真、王永红、陈兴仁签订了《借款合同》。此合同经亳州市金铎公证处公证,并赋予该公证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4)皖亳金公证字第1583号。亳州市金铎公证处于2014年11月26日出具执行证书,编号:(2014)皖亳金公证字第4186号。本院认为,亳州市金铎公证处(2014)皖亳金公证字第1583号公证债权文书公证的借款合同关系复杂,执行标的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安徽省亳州市金铎公证处(2014)皖亳金公证字第1583号债权文书公证书,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春芳审 判 员  颜景雷代理审判员  吕迎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德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