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民初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周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民初字第268号原告:周某。被告: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等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程鸿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王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