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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民初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周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民初字第268号原告:周某。被告: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等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程鸿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王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