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梓执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首安合金材料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益信电热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深龙法梓执字第5号关于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首安合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益信电热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中法商终字第20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116788.76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338元、保全费1114元、执行费1689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向本院履行了执行义务并已缴纳了执行费。本院认为,(2014)深中法商终字第200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执行费亦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2015)深龙法梓执字第5号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执行员 杨海生书记员 罗培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