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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8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杨敏与陆巧珍、陈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敏,陆巧珍,陈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8638号原告杨敏,女,197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委托代理人陈思如,上海申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禕,上海申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巧珍,女,195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被告陈君,女,195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杨敏诉被告陆巧珍、陈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4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徐新健代理审判员  左玉国人民陪审员  陈 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殷晓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