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法民初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杜志定与吴长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志定,吴长平,杜松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法民初字第00013号原告杜志定,男,1960年3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李开鑫,重庆江晟律师事务所律师,有特别授权。被告吴长平,男,1964年8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第三人杜松,男,198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志定与被告吴长平、第三人杜松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志定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志定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杜志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志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50元(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1350元),减半收取5675元,由原告杜志定负担。审判员 易曙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江国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