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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鹿某与丁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鹿某,丁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0022号原告鹿某,女,汉族,1974年8月23日生,住肥西县。被告丁某甲,男,汉族,1972年2月15日生,住肥西县。原告鹿某诉被告丁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曾凡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鹿某、被告丁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鹿某诉称,原、被告系经人介绍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取名丁某乙。婚后,双方性格差异逐渐暴露出来,日常生活争吵不断。长时间的争吵,使得原、被告夫妻感情裂痕日益加深。2014年9月底,原、被告因为家庭琐事再次发生争吵,被告竟然辱骂原告,原告实在忍无可忍,从家中搬出,与被告分居至今。综上,原、被告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也已彻底破裂,继续勉强维系只会增加彼此的精神痛苦。基于此,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一、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子丁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其能独立生活为止;三、依法分割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价值约60万;四、本案的诉讼费依法由被告承担。丁某甲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也就最近两年发生争吵。我花了7万块钱买了辆中巴车,之后挣了钱买了泰来傲城的房子。我常在外面跑车,孩子在肥西中学上学,原告在陪读。我们有14万的债务。今年9月28日,我同学聚会,酒喝多了,性格比较急躁,与原告发生了争吵,说了难听话,她就走掉了。加上这次争吵,一共也就大吵过三次。平时我从未动过手,20年的感情,我舍不得离婚。鹿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一、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主体适格;二、结婚登记申请书、婚姻状况说明两份、审查处理结果,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三、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商品房买卖合同,证明原、被告婚后共同拥有房屋一套(位于肥西县);四、补充证据:一孩生育证,证明原、被告××××年××月育有一子丁某乙。丁某甲质证认为:对证据一、证据二、证据三、证据四都无异议。丁某甲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根据庭审以及原告举证质证情况,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一、二、三、四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经庭审查明,原告与被告4月8日登记结婚,婚生子丁某乙出生于××××年××月。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为位于肥西县的房屋一套和中巴车一辆。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受法律保护。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原告虽诉称双方感情破裂,但被告不愿意离婚,说明双方感情没有完全破裂。由于原、被告婚生子丁某乙正在高中关键时期且原被告之间并无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原、被告不宜离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不予准许原告鹿某与被告丁某甲离婚;二、驳回鹿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00元,由原告鹿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曾凡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汪清源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