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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执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罗文秀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文秀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106号罪犯罗文秀,男,197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兴宁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建阳监狱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9日作出(2012)狮刑初字第105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罗文秀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人民币,责令其退赔赃物折价款人民币189920元,发还被害人钱某,责令其与同伙退赔赃物折价款人民币88640元,发还被害单位三明市明溪县领先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责令其与同伙退赔赃物折价款人民币489814.86元,发还被害单位石狮市通达集团公司。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0日作出(2012)泉刑终字第11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28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4年12月1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罗文秀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能遵守监规,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技术学习,成绩达84分以上。积极参加服装加工生产劳动,能服从分工,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1月至2014年9月累计获得达标分16.2分。2013年度监狱监狱表扬。本次考核期间缴纳罚金36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6.2分,评为年度监狱表扬1次,履行了部分财产刑,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文秀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自2012年2月24日至2023年6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利党审 判 员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