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清民初字第2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时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时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清民初字第2133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1986年12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南乐县。被告:时某某,男,汉族,1987年12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清丰县。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时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本院同日作出受理决定。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按时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杰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孔 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