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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岳中民三终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方强、邓创凡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林云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方强,邓创凡,林云龙,林堆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岳中民三终字第4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大道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后勤综合服务楼,组织机构代码为78086281-5。负责人伍晖,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谢小兵。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方强,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创凡,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云龙,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堆金,农民。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方强、邓创凡、林云龙、林堆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15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柳春龙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许海霞、吴圣岩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吴超担任记录。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以该公司与被上诉人邓创凡、方强达成了庭外和解协议(即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邓创凡30000元、赔偿方强98500元,其余损失邓创凡、方强自愿放弃;邓创凡、方强不得就本案事故再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主张权利)为由,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就本案纠纷已与被上诉人邓创凡、方强达成和解协议,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征收275元,由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柳春龙审判员  许海霞审判员  吴圣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 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