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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聊东刑初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谭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谭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谭某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聊东刑初字第424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某,男,1980年10月15日出生于湖南省双峰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双峰县。因本案于2014年4月21日被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聊城市看守所。辩护人郑纪盈,山东永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以聊东昌检公刑诉(2014)3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学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及其辩护人郑纪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份以来,被告人谭某以牟利为目的,代为他人办理假证件,伪造修文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贵州省国家税务局、钦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港区大队、贵阳市云岩区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5201030007523、仁怀市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织金县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贵州省大方县人民医院、黔西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妇幼保健服务中心的印章10枚。其中伪造国家机关印章8枚,事业单位印章2枚。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委托他人刻制印章照片10枚;扣押物品清单、证件照片一宗;证人朱某、胡某的证言;(聊)公(刑)鉴(文)字(2014)26号文件检验鉴定书;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经侦大队出具的办案说明及贵阳市公安局方岩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但同时认为被告人系初犯,且认罪态度较好,请求人民法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制作假证件、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成立。被告人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被告人谭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与之相应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对被告人谭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21日起至2017年4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史 红人民陪审员  王清杰人民陪审员  黄文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