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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中执异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刘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珂,广州迪高建材有限公司,西安红点组建筑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庞晨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中执异字第00051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刘珂。委托代理人刘建仓,陕西明仓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广州迪高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市新塘镇宁西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洪笃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列秀,陕西惠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西安红点组建筑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33号迈科国际大厦7层701室。法定代表人王宏岗,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庞晨嘉。委托代理人刘建仓,陕西明仓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迪高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西安红点组建筑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西民三初字第00071号民事判决书和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陕民一终字第000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西安红点组建筑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权利人广州迪高建材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珂以本院作出的(2014)西中执民字第00103-1号执行裁定书违背已生效的上级法院判决书、裁决依据事实不清、程序不当等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申请。本案在执行异议审查期间,被执行人刘珂又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本院认为,当事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被执行人刘珂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庆九代理审判员  王 炜代理审判员  盛崎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琦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