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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川民初字第8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达县瑞安物流有限公司与胡代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达县瑞安物流有限公司,胡代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川民初字第839号原告达县瑞安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群珍,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岚萍,男,汉族,生于1989年3月10日,达县瑞安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科工作。被告胡代金,男,汉族,生于1987年3月11日。本院在审理原告达县瑞安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胡代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达县瑞安物流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达县瑞安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达县瑞安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达县瑞安物流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程均永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天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