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二执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衣芳玉与付云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衣芳玉,付云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二执字第231号申请执行人:衣芳玉被执行人:付云号依据(2014)通中民终字第340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和期限,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衣芳玉与付云号追索劳动报酬执行一案,经查被执行人付云号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裁定中止并作结案处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4)通中民终字第340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次作结案处理。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宏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 肖 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