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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宜昌中民一终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陈某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都市支公司、李富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都市支公司,陈某,李富垒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昌中民一终字第000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都市支公司,住所地宜都市陆城街办清江大道29号。负责人胡宗年,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法定代理人吴明华。被上诉人李富垒。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都市支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陈某、李富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宜都市人民法院(2014)鄂宜都民初字第011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都支公司于2014年11月1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都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自愿合法的原则,亦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都支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374元,减半收取1187元,由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都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灿代理审判员  易正鑫代理审判员  王明兵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汪 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