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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名山民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名山民初字第32号原告周某某,女,生于1974年12月31日,汉族,住雅安市名山区。被告王某某,男,生于1971年8月23日,汉族,住雅安市名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文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双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