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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来民二初字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张波与来安县国铸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波,来安县国铸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二初字00030号原告:张波,男,199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委托代理人:经世成,来安县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来安县国铸新型建材有限公司,(104国道旁)。法定代表人:雷正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欢欢,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天宇,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波诉被告来安县国铸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波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92元,减半收取1896元,由原告张波负担。审 判 员  王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时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