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龙永商初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威尔鹰集团有限公司、新世纪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新世纪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新世纪发展控股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尔鹰集团有限公司,新世纪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新世纪发展控股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龙永商初字第469号原告:威尔鹰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经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戴北平、胡建良。被告:新世纪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炳超。被告:新世纪发展控股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小琴。本院在审理原告威尔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世纪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新世纪发展控股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尔鹰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9948元,减半收取4974元,由原告威尔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建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冯 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