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赵民一初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朱云素与刘立涛、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云素,刘立涛,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赵民一初字第00028号原告朱云素。委托代理人吴晓东,河北冠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立涛。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云素与被告刘立涛、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责任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云素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云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元,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瑞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晓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