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辽河基民一特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周丽平申请宣告孙正东死亡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河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丽平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河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辽河基民一特字第00001号申请人周丽平,女,197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辽宁省营口市人。申请人周丽平要求宣告丈夫孙正东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周丽平来院称:其丈夫孙正东因于2009年5月份检查出××对生活失去信心离家出走,于2009年8月31日16时50分失去联系,至今已满四年没有任何信息,与所有家人、单位及朋友都失去联系。经查,孙正东,男,197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新民县人,于2009年8月31日失去联系,2010年9月21日到辽河公安局高莲公安分局沈兴派出所报案,被申请人孙正东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4年1月11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孙正东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孙正东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孙正东自出走之日至今4年多的时间没有音讯,经申请人多方查找和本院报刊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确应依法推定其死亡。申请人周丽平作为孙正东的妻子,现申请宣告孙正东死亡,符合法律规定的宣告死亡的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孙正东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玉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艳秋 微信公众号“”